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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商置: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委托贷款协议
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仲骏与成都物流及一间银行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据此,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同意透过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向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提供本金人民币2亿元之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协议

  董事会仅此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仲骏与成都物流及一间银行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据此,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同意透过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向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提供本金人民币2亿元(相当于约港币2.5亿元)之委托贷款。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于委托贷款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需根据上市规则遵守报告及公告的规定。

  上海仲骏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成都物流为FCL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FCL为实益持有上海仲骏45.15%权益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成都物流为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与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订立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基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委托贷款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故该项交易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项下仅需遵守报告、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并可豁免有关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金地商置: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委托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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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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