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第1.18条作出披露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汇泰投资有限公司(“汇泰”)与一间银行订立银行融资协议,据此,汇泰自该银行取得60,000,000美元已承诺银行融资。银行融资协议施加(其中包括)订有本公司控股股东于本公司之最低持股百分比之契诺。
本公告乃由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18条刊发。
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汇泰(作为借款方)就60,000,000美元已承诺银行融资(“贷款融资”)与一间银行订立银行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贷款融资之最终到期日为自签订融资协议日期起计满6个月之日。
有关控股股东之规定
根据融资协议,倘若(其中包括)(i)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地产”)不再实益拥有(直接或间接)至少51%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或(ii)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不再为招商地产之单一最大股东(不时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招商地产之最大股权或拥有权权益比例),且不再实益拥有(直接或间接)至少40%招商地产全部股权或拥有权权益或(iii)招商局集团不再受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或中国政府辖下任何其他类似主管部门控制或(iv)汇泰不再为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即构成违约事件。
融资协议亦载有交叉违约条文,致使倘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触犯任何其他贷款协议项下之违约行为(不论任何类型及性质,且由银行作最后决定),而涉及金额合计相等于或超过15,000,000美元或其等值,则其亦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之违约事件。
倘出现违反融资协议之事件,该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融资之责任将告终止,而贷款融资项下产生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未偿还之费用即时到期,且在不会另行通知或要求下须予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直接全资拥有汇泰,而招商地产间接拥有本公司74.5%已发行股本,招商局集团则间接拥有招商地产51.89%已发行股本,并由国资委拥有及控制。
承董事会命
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
主席
贺建亚
香港,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苏树辉博士、冼耀强先生、刘卓根先生及余志良先生;非执行董事贺建亚先生、吴振勤女士及刘宁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永权博士、陈燕萍女士、史新平博士及何琦先生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