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进先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东涧31号东水新村3#楼五层501、506、507室
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2日,位于福州市滨海工业集中区的长乐市永大纺织有限公司厂区纺丝车间在浇筑三层梁板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项目监理工作失控失管,减少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未认真审核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依法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4年4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4]第12号),并于2014年4月21日收到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报告。
经研究,我部认为你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23日


